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建工作,建设高素质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提高学生党员发展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训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不断提高学生党建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党员发展
第三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学生党员队伍适度规模。要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要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制定下一年度全校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学院党委要根据组织部分配的名额制定本单位发展计划,根据批准的计划做好培养和发展工作。党委组织部应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院党委每半年应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党员发展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临毕业前突击发展等现象。
第四条 正确把握党员发展标准。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把握学生党员的具体标准。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同学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唯一条件,杜绝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吸收到党内。
第五条 规范党员发展程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党员、团员和群众推荐制度,在申请入党学生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在同学推荐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时,应由团支部组织本班党员、团员和群众进行评议和推荐,经团支部讨论后报学院团委审批,由学院团委推荐至所在党支部,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确定。要认真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要健全入党预审制度,学院党委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党委组织部发放入党志愿书。要严格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学院党委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应通过对预备党员进行民主测评、答辩等方式对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议和考察,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要坚持公示和票决制度,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条 严明党员发展纪律。要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学院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是主要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党员发展标准,切实履行党员发展程序,认真审查党员发展材料。党委组织部要认真做好计划编制、督促检查和复审工作。校党委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七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学院党委要在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体系,以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为主阵地,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没有经过党校培训和学习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积极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认真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谈心谈话制度,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为主体,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员、优秀党员教师共同参加,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簿。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在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发生变动时,注意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互相衔接。
第八条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针对研究生、本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运用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九条 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学生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党员投身社会实践,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学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制度,通过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大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引导学生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促进学生党员关心身边同学,注重听取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开展学生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为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优化学生党支部设置。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科生党支部可按专业、专业方向或年级设立,研究生党支部可按年级或专业方向设立。为便于党支部管理和服务,应严格控制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每个党支部党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及时成立党小组。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撤消、合并需经所在学院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各基层党委、党支部要根据学生党员特点和需求,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方式,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学院党委要经常检查各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情况和学生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党委组织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保证学生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纳入组织管理,参加组织生活。对外出学习、实习的学生党员,学院党委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学院党委应把其编入一个学生支部,并承担对其教育管理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要加强对出国(境)学生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国(境)学生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要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提交转正申请或预备期考察不合格或群众测评不满意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被劝退党或除名的党员,学院党委和支部书记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关爱帮助学生党员。坚持以人为本,要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关爱学生党员。建立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联系学生党员制度,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建立教工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教工党员与学生党员结对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学生党员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慰问机制,注重对学生党员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十六条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发挥学生党员在公寓、社团、班级、院(系)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推行学生党员旁听学校党组织会议等做法,健全党组织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不断拓宽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完善工作机制。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党委组织、宣传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学院党委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协同配合,学院党委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党委、学院党委、学生党支部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学院学生工作专职副书记,并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一定的专兼职组织员。选好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和优秀学生党员中选任,其中对学生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应配备一名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教师党员担任党建指导员。加强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建设,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置一名常务副校长(按部门正职配备)主持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学院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兼任。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和学生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聘请在学生中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教师、党员专家、先进模范人物、离退休老同志充实学生党员教育师资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和党校专项事业费,列入学校预算。健全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评选表彰活动。落实教师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待遇,应享受同教工党支部书记同等待遇。加强硬件建设,为学生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学生党员实践服务基地。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平台。
第十九条 推动工作创新。通过召开学生党建专题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基层党组织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针对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学校党建研究会等平台,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为加强学生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推进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各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和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日常考核和检查情况作为学院党委和有关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学生党支部党员发展情况、支部活动开展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情况等进行日常工作检查和监督,并将日常考核和检查情况作为有关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