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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大学生中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11-18


各学院党委,各学院团委:

为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规范推优入党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质量,加强党建带团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关于在大学生中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6118

关于在大学生中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团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学院党委、团委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支部和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党委负责推优工作的指导监督,学院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团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以团支部为单位对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一年推荐一次,安排在每年4月进行,本科生团支部每次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0%。研究生团支部可视情况于每年9月底以前增加推荐一次,可适当提高推优比例。

第二章   推优条件

第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党章》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1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3、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合格。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6、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1)受校级及以上表彰以及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2)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校风建设、科技创新、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4)在团学工作中积极主动,表现优异者。

7、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1)在上一学期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或累计不及格超过4门次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经过评议无明显进步或无突出表现者。

第三章   推优程序

第五条           团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步提名,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介绍提名情况,被提名人在会上汇报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参会团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第六条           团支部根据测评和评议情况,在进一步征求辅导员、班主任等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经学院团委审定后,送交有关党支部。

第七条           学院团委汇总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存,另两份分别报送学院党委及校团委备案,校团委汇总全校“推优”名单,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荐有效期限为两年,推荐对象在有效期限内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按照党员发展程序进行培养。超过有效期的,不再重复推荐。推荐对象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学院团委审定后可予以取消。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升学等原因离开原支部的,其《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九条           各学院党委和校团委要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指导,党支部要根据团组织推荐结果,及时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培养、考察措施。

第四章   推优纪律

第十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隶属于学校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推优”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20171实施,原《关于在大学生中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校团【201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