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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2020-03-20 1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选拔任用学校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其中科级辅导员的职级晋升,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办法》(安工大党〔201892号)执行。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学校核定的岗位名称和干部职数范围内,由党委组织部、各院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能力强。具有胜任相应岗位的文化知识或者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能够把有关政策同学校及本人工作岗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诚实守信,勤奋务实,乐于奉献

(四)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为人师表,自觉接受党和师生员工的批评、监督。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的,本科学历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应具有一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由副科级职务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者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工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提任科级干部的,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提任学院分团委书记的,应符合正科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党委组织部和各院级党组织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并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集中聘任时,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情况和科级干部队伍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形成工作方案。个别提拔时,由院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经院级党组织会议(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下同)研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审定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九条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提任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由院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其中机关部门的民主推荐,由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院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日常了解、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后,进行初始提名,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其中,科级辅导员和科级团干部应事先征求学生工作部和团委意见。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根据拟任职位和提名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提出审查结果并向院级党组织反馈。院级党组织根据反馈意见,召开院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提任科级干部应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工作在党委组织部具体指导下,由院级党组织负责实施。考察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安徽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1935号)执行。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任人选建议,经院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文聘任,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以院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级党组织负责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科级干部任职后,院级党组织应把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报送党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归档。

第四章 交流、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满8年(含8年)以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七条  经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组织认定,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非组织选派,个人因学习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六)因辞职、降职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七)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对于因素质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基层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会商后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学校有关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党委组织部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校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组织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1611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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