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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1-23 11:10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审批备案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现职中层干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外事和财务纪律。

第四条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境)应避免下列情况发生,确因工作需要难以避免的,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一)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寒暑假除外);

(二)一年内因公出国(境)超过两次的(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三)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的。

第五条 中层干部在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本单位(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因私出国(境)的,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非组织选派出国(境)一年以上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三章 出国(境)审批流程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因公出国(境)的,一般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外事办(港澳台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完成后,由本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一般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按外事办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经批准后,由本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办理申领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相关手续。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本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办理。办理后没有及时出国(境)的,应把出国(境)证件送交党委组织部进行集中保管。

第八条 因故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向所在单位、外事办(港澳台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第四章 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外事办(港澳台办公室)根据省外办规定实施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一)因私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7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省外办统一保管或注销;因私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学术交流中的特殊情况除外);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出国(境)证件。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的,须由所在单位(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外事办(港澳台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出国(境)证件送交集中保管的中层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二)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三)因公出访者,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四)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六)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七)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中层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的配偶或子女有任何一人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应主动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组织、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和外事办(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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