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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人员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和恢复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
2010-09-02 16:17  

  党组〔2007〕43号

    为规范我校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促进留学人员出国(境)工作和学习,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调动留学回国人员为学校建设发展事业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留学出国(境)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保留工作

    (一)留学人员党员出国(境)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转出组织关系的,在出国(境)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其组织关系,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留学人员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党籍)申请表》(简称“《保留申请表》”表格见附表一),按照要求粘贴照片,填写好出国(境)前所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申请保留期限、家庭通讯地址及电话,并说明出国(境)事由。不填写《保留申请表》的不保留组织关系。

    (二)《保留申请表》经所在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最后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党支部要做好留学人员党员的相关入党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确定支部联系人,保证申请人出国(境)后能够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如果支部联系人工作发生变动,请及时更换接替。基层党委(党总支)检查党支部的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做好备案工作。《保留申请表》一式四份,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党委组织部、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三)留学人员党员在国(境)外期间应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以适当方式与保留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回国后及时向党组织申请恢复本人的组织生活,主动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二、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组织生活恢复工作

    (一)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以我国驻所在国或区域使(领)馆提供记录为准),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本人回国后及时向保留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国外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并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以下简称“《恢复审批表》”见附表二)备案。

    (三)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回国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保留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书面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国外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与申请人没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人。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各项表现。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5.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恢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恢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1.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留学回国人员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境)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报校党委组织部并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恢复组织生活。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2.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组织生活,鼓励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

    3.留学回国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国外国籍的,回国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4.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境)时间较长或原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拟对其恢复组织生活的,有关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连同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5.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四、附则

    1.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出国(境)留学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保留工作,积极稳妥地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加强对其经常性教育和管理。

    2.本规定适用于公派留学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其他出国(境)党员办理保留或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4.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留学出国人员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党籍)申请表》;附件2:《安徽工业大学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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