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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时间:2014-04-15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职数编制。严格控制处级干部职数,具体岗位和职数,一般在学校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处级干部考核制度。围绕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科学地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年度考核在全校分类排序中处在末位的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有必要时组织重点考核,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坐班制度。处级干部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工作,除经学校同意担任本校计划内教学任务和经批准因公、因私请假外出时间外,应严格遵守出勤纪律和上下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教学任务,每周不超过4学时;教学单位处级干部的教学任务,每周不超过6学时;处级干部指导博士研究生每届不超过1人,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含工程硕士等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届不超过3人。

    第四条 严格处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正处级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应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党务正职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正职由校长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副处级干部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应向单位党政正职请假;3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经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未经请假离校的,一经发现,除按学校考勤制度处理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严格处级干部会议考勤制度。处级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统一召开的会议,没有特殊情况不准代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必须向会议组织单位和有关校领导请假。会议组织单位应做好考勤记录,并及时将缺勤情况报组织部登记备案。每年度无故不参加会议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制度。处级干部出国(境)除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申请及请假手续外,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当年出国(境)次数超过2次(含两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以上和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出国(境)的,须报经党委常委会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处级干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处级干部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有关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作为处级干部考核评价、提任职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校党委作出任免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时如实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见附件2),交有关部门留存或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离任工作审计制度。对主管财务工作或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原则上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兼职管理制度。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要求,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应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任该职的,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兼职的处级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处级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建立干部教育培养档案。学校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用于举办校内培训班、挂职锻炼和干部调学等。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00学时或12天。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精神,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由纪委与党委组织部共同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