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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15


    各有关领导: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的通知》精神(组通字[2014]16号),20145月,我校认真做好处级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和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大部分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已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按照规范程序使用归还;但还有一部分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还没有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也有部分干部使用后未按时交还。近期,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15]81号),省委组织部将组织检查组于十月份进行专项检查。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准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范围:

    1、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2、副厅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1、证件申领:副处级以上干部首次申领、换发或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均需向组织部报告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2、证件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的登记和保管。对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部门保管人员,将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证件使用: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或因办理个人有关事项使用证件时,应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和登记,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出使用,并在回国(入境)后或个人有关事项办理结束后10日内交回组织部保管。申领、换发或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收到证件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部保管。

    请未交或未归回证件的有关领导于925日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主409室)。

    特此通知

    党委组织部

    201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