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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2019-06-10 1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推进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新时代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新要求的能力,善于学习、开拓创新、团结坚强、勤政廉政、结构合理的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专职领导干部、“双肩挑”领导干部和兼职领导干部。其中,中层专职领导干部分为正、副处级,中层“双肩挑”领导干部为正处级,中层兼职领导干部不定行政级别,享受副处级领导干部待遇。

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委员会换届时,还要依照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选拔任用中层非领导职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立德树人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业务素质高。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历,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管理政策法规,能够结合管理岗位实际,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

(三)组织领导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认真调查研究,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开拓创新、推动落实,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四)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教育管理工作,爱校荣校意识强,尊师爱生,诚心诚意为师生服务,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牺牲奉献精神。

(五)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师生员工,自觉接受党和师生员工的批评、监督。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反对“四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包括系、研究所、教研室、实验中心、党支部、分工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专职领导职务正职的,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专职领导职务副职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提任中层“双肩挑”领导职务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且具有两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且在中层领导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提任中层兼职领导职务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或者具有“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任职经历。特殊岗位的中层兼职领导职务,其任职条件依据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另行制定。

(五)提任中层专职领导职务正职和“双肩挑”领导职务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提任中层专职领导职务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中层兼职领导职务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中层非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提任党、团、工会组织中层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任处级辅导员职务的,应符合《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提任特殊岗位中层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新提任的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应有学生工作经历。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九条 换届时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一般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专职干部由学校安排相应工作岗位,享受相应职级非领导职务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双肩挑”和兼职干部回教学、科研岗位,在职期间享受相应职级非领导职务待遇一年。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可以在全校范围内选拔任用,也可以在校内一定范围内选拔任用,特殊需要的也可在校外公开选拔任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应在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干部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干部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中层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在一定范围内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可以按照拟任职位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干部结构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三)召开推荐会,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主要有全校推荐和学院(部)推荐两个范围,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推荐范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性原则确定。

(一)全校推荐。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人员范围;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校党政领导、督导员、校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所有中层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代表。

(二)学院(部)推荐。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委员、正高职称人员、科级以上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其中,推荐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荐;推荐学院(部)领导班子“双肩挑”和兼职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年度考核、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书记与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根据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需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的,应在常委会以前进行沟通。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由学校和上级部门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岗位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学院(部)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应当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基层党建、队伍建设、基层管理等作为重要内容。考察学校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执行学校政策、履行部门职责、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根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拟任领导职务的需要确定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拟任职务所在单位的联系或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党委组织部应当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按规定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廉政建设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校党委常委和学校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学校与上级有关部门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提名的意见。中层领导干部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提名人选,一般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名并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投票表决。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没有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学校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学校党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学校党委任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提名后,由校长任命;实行选任制的,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任用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半年内均要接受校纪委安排的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中层领导干部每个任期四至五年,选任制干部按有关章程规定执行;换届后个别提拔、调动的中层干部不单独计算任期,其换届与全校中层干部换届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学校党委向学校行政提名由校长任命的,自校长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会议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中层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进行岗位交流。交流应当从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有利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工作平稳过渡等方面综合考虑。

(二)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和提高领导能力的;为合理配备领导班子,优化班子成员结构需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主要是: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职务连续任职满八年或达到两个任期的;在同一单位任正副职合并计算,连续任职满十年或达到三个任期的;在人、财、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任职的主要负责人。

(三)交流的中层领导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学校职能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与人财物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或出国出境,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保留职务者除外);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的“十不准”纪律和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层干部任免事项,校党委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学校各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党组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安工大党〔201526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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