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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3-01 17:31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教学院(部)事业发展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业绩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3、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4、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5、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民主测评主体及权重一览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学校处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充分调动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整体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领导评价相结合、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重点工作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以及所有现职中层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成立学校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相应工作组,组长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配合学校考核工作组做好所属单位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六条 学校处级单位。根据处级单位业务性质,分为两个大类:第一类为教学院(部);第二类为职能部门(含校直单位,下同)。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参加考核的中层干部分为教学院(部)和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两个大类。教学院(部)中层干部按工作性质与类别分为党务正职、行政正职和专职副职、兼职副职4个类别,其中党务正职是指教学院(部)专职书记,行政正职是指教学院(部)院长(主任),专职副职为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兼职副职包括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分管科研与研究生副院长(副主任)等。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分为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2个类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纳入相应类别的中层正职类别进行考核,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相应的中层正副职干部类别。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教学院(部)综合考核。分为事业发展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两个部分。其中,党建工作考核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安工大党【2016】25号)单独进行。

第九条 职能部门综合考核。按照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和机关职能部门两种类别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其中,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得分,分为业绩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两个部分,其党建工作考核同教学院(部)。

第十条 中层干部综合考核。主要考核中层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包括本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贯彻学校有关决策部署和发挥职能作用等情况,考核正职时注重考核单位工作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书面总结。各二级党组织、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考核前应进行书面总结。总结主要围绕相应的考核内容进行,突出工作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改革与创新举措等,不写一般性、常规性工作和虚话套话,力求文字简练。单位总结一般均不超过3000字,中层干部个人总结一般不超过1500字,并在考核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述职汇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召开全校处级单位述职大会,各教学院(部)院长(主任)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召开单位述职大会,中层干部进行述职述廉汇报。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大会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部分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及中层行政主要负责人等。学校处级单位述职大会参加人员为全体校领导、督导员,市级以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部分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执委、全体中层干部。教学院(部)述职大会参加人员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15人)。职能部门述职大会参加人员为本单位全体正式职工。

第十三条 量化测评。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单位党建工作量化测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执行。处级单位事业发展、业绩考核以及综合考核的量化测评分别按《教学院(部)事业发展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1)、《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业绩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2)、《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3)执行。中层干部综合考核的量化测评按《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附件4)执行。

鉴于部分教学院(部)职责任务不同,在进行事业发展考核时,体育部、创新教育学院不进行学生工作和学科与研究生工作量化测评,马克思主义学院不进行学生工作量化测评,其分值按百分制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党建工作民主测评在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大会上进行。教学院(部)事业发展考核、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业绩考核、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的民主测评分别在全校述职大会和本单位述职大会上进行,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在本单位述职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计分方式按照《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主体及权重一览表》(附件5)执行。

第十五条 综合计分。根据量化测评、民主测评结果,按照单位性质和干部岗位职责的不同分别计算综合考核得分。

(一)处级单位综合考核得分。按照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两大类分别计算。

1、设党委的教学院(部)综合考核得分=党建工作考核得分50%+事业发展考核得分50%;设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教学院(部)综合考核得分=党建工作考核得分40%+事业发展考核得分60%;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得分=党建工作考核得分30%+业绩考核得分70%。其中,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单独计算,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安工大党【2016】25号)执行。

教学院(部)事业发展考核得分和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教学院(部)事业发展考核得分=事业发展量化测评得分70%+学校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20%+单位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10%。

(2)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业绩考核得分=业绩量化测评得分60%+学校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30%+单位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10%。

2、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量化测评分60%+学校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30%+单位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10%。

(二)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得分。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得分由工作业绩得分、个人量化测评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组成,按下述方式计算。

1、教学院(部)中层干部,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分工不同分别加权计算其个人工作业绩得分,综合考核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党务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得分60%(党建工作考核得分70%+事业发展考核得分30%)+个人量化测评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10%。

(2)行政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得分60%(党建工作考核得分30%+事业发展考核得分70%)+个人量化测评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10%。其中,兼任党组织书记的行政正职工作业绩得分=党建工作考核50%+事业发展考核得分50%。

(3)副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得分60%(党建工作考核得分30%+事业发展考核得分30%+分管工作量化测评得分40%)+个人量化测评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10%。

2、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得分,根据本单位所属党组织设置情况和干部职级不同,加权计算工作业绩得分,综合考核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得分60%(党建工作考核得分40%+部门业绩考核得分60%)+个人量化测评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10%;

副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得分50%(党建工作考核得分30%+部门业绩考核得分70%)+个人量化测评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10%。

(2)机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综合得分计算方式:

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得分(本部门综合考核得分)60%+个人量化测评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10%;

副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得分(本部门综合考核得分)50%+个人量化测评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10%。

                第六章 考核等级与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综合考核计分结果,由考核办公室分类提出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等级评定的初步意见,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一)处级单位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按百分制换算,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单位中按教学院(部)和职能部门两大类排序产生优秀等级;得分在80(含80分)至90分的,均为良好等级;得分在60(含60分)至80的,均为一般等级;得分在60以下的,均为差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确定方法如下:

教学院(部)优秀等级不超过3个,按教学院(部)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产生;职能部门优秀等级不超过5个,按职能部门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产生。同时,对党建工作进行单独考核的单位,其党建工作考核应为优秀等级。

(二)中层干部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人员中产生优秀等级;得分在80(含80分)至90分以及得分在90分以上未获得优秀等级的,均为称职等级;得分在60(含60分)至80的,均为基本称职等级;得分在60以下的,均为不称职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确定方法如下:

1、教学院(部)中层正职(分为党务和行政两类):优秀等级合计不超过6名,每个教学院(部)不超过1名。其中党务正职不超过3名,按个人考核综合分在教学院(部)党务正职中排名产生,同时本单位党建考核和个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应分别为优秀和好等级;行政正职(含兼任基层党组织书记)不超过3名,按个人考核综合分在教学院(部)行政正职干部中排名产生,其中本单位事业发展考核得分排序应进入前30%;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均符合上述条件时,个人得分较高者优先。

2、教学院(部)中层副职(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优秀等级合计不超过10名,其中专职不超过3名,兼职不超过7名,每个教学院(部)专职和兼职分别不超过1名。分别按专职和兼职分类排名产生,同时本人分管工作的主要考核项目量化测评得分排序应在前30%以内。

3、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分为正职和副职两类):中层正职优秀不超过6名,按职能部门正职综合得分排序产生,每个部门不超过1名;同时,兼任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本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应不低于90分,个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应为较好以上等级。中层副职优秀不超过10名,按职能部门副职综合得分排序产生,每个部门不超过1名。

第十七条 根据综合考核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由考核办公室分类提出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奖励的初步意见,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一)处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励。处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分为一、二等奖(不可兼得)。一等奖用于奖励综合考核优秀的单位。二等奖用于奖励综合考核良好以上,且党建工作考核优秀单位和教学工作、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等量化测评得分排名靠前的教学院(部)以及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在前40%的职能部门。

(二)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奖励。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奖分为一、二等奖(不可兼得)。一等奖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中层干部。二等奖用于奖励综合考核合格以上,且党建工作考核优秀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和教学院(部)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在前30%的院长(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获得二等奖教学院(部)的分管工作副职、获得二等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个人得分在90分以上且在分类排序中在前40%的中层干部。其中,在排序中产生的二等奖,同一单位正副职均不超过1个,个人得分较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处级单位除综合考核分低于60分为差等级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评定为差等级。在学校年度重点任务督察中判定不合格的;单位出现重大事件,造成学校声誉或经济重大损失的;因工作不力、班子不团结等人为原因造成学校重大任务无法顺利完成的;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有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 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中层干部除综合考核分低于60分为不称职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评定为不称职等级。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被群众反映经查实处理的;工作执行力和工作业绩较差,经组织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火灾导致较大经济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出现安全稳定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有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 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领导班子因违规违纪受到通报的单位;在工作督察中,被判定为推动工作不力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因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的个人;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有其他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一、二等奖的处级单位,学校给予一次性年终奖励。其中,获二等奖的单位按一等奖标准减半发放。对考核等级为差等级的单位,区分主要负责人和副职的责任,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扣发其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一、二等奖的中层干部,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年终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中层干部,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扣发其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对考核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对考核不称职的,进行免职处理;对年度考核称职但综合考核得分在分类排序中排名比较靠后的,由分管校领导进行个别提醒谈话。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考核办公室、考核组、考核责任单位、被考核单位及个人、参与考核的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严谨的要求,扎实做好考核工作。要坚持按程序、按规矩、按原则办事,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考核办公室要采取切实措施,保管好测评数据及有关资料,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数据统计,严防数据统计失真或造假。参与考核的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来信来访、考核得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方案规范操作。考核组、考核责任单位及参评干部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做到一视同仁,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得打“人情分”、“关系分”,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不得敷衍应付、玩忽职守。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汇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严谨弄虚作假。考核办要深入分析考核数据,如实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核办公室、考核组以及参与考核的人员违反纪律的,一律取消个人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考核对象和考核责任单位违反纪律的,一律取消本单位评优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处级单位成立不满半年的,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其中层干部业绩考核得分使用原单位相应分值。本年度内提任中层副职不满6个月的,公派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因病假(工伤除外)、出国探亲、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进行中层干部考核。选派外出挂职干部超过6个月的,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书面工作鉴定,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后,确定考核等级。担任多项职务的中层干部,按其主要工作职责进行测评和年度考核;已退出中层干部岗位的,不参加本年度中层干部考核;交流的中层干部和提任正职不满半年的,按原任岗位和职级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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