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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6-05-24 10: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点做好新入校大学生和新入职青年教师的入党启蒙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基层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会成员同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对新生入学提交入党申请书相对集中的时期,谈话时间可延长至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学生应当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对教工应当采取党员推荐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八条  党组织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有计划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学习、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培训工作由校党校统一组织,校党校与分党校共同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个学时。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目前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好考察记录。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及时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培训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本着知情的原则,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部分同学等。

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为:本系(所、室)、本部门(处、室)的领导、同事,工作联系紧密的同志及其服务对象等。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对于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的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对于教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要坚持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对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体现在综合考察材料中。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工作由校党校统一组织,校党校与分党校共同实施。培训考核合格的发展对象发培训合格证书。未经培训的,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组织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将其所有发展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登记表、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综合考察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簿、推优(荐)表、群众座谈会记录、积极分子培训考核表、成绩单复印件、思想汇报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复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登记表、综合考察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簿。复审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学生发展对象在毕业学期或其他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发展党员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综合考察材料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基层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学校党委审批的,应当指派学校党委委员、组织员或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通过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中,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经党委书记签名后加盖公章。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后,将发展党员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基层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一次。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培训工作在校党校指导下,各分党校具体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个学时。培训内容以提高党性修养,增强党员先进性、纯洁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重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批准,批准结果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转正前公示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组织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会议组织、会议内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后应及时将党员转正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综合考察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簿、群众座谈会记录、预备党员培训考核表、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中,注明党龄计算时间,经党委书记签名后加盖公章。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基层党委审批后,将转正党员登记表、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有关入党的全部材料、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党组织要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并填写审核登记表。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或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确属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推迟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簿等所有入党材料,送交基层党委存入其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做到专人专柜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本单位和党务工作干部的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所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汇总全校情况后向校党委汇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和上级组织部门核定的发展党员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发展计划,根据各单位报告以及组织部抽查检查情况对全校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倾向性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干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要对专兼职党务工作干部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基层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对下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细则制定的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有关程序性规范和要求与本细则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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