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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暂行规定
2016-11-02 09:53  


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基层党的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简称直属党支部)以及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4年;基层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为保证基层党组织工作平稳有序,原则上在任期内不进行基层党组织调整或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基层组织设置,或者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基层党支部调整还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四条  我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委,或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立基层党委。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立党总支,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基层党委。50人以下的,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总支。

第八条  正式党员超过3人的,可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坚持有利于党支部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同时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

1.学院教工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等组织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内设的系、教研室、研究机构及学术团队设置。

2.机关、后勤、产业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3.学生党支部可按专业或年级设置。学生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不宜太多,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的分布情况,按班级、社团或公寓等成立若干个党小组。

鉴于学生党员在校时间短、流动性大和党员人数变化快等特点,支部任期届满后,各学院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党支部的设置进行调整,并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要积极探索建立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相适应的研究生党支部设置新方式,实现党建工作与研究生教学、科研的有机结合。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的选配要求

第十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经校党委同意,可以增加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

基层党的委员会原则上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有本科生的学院和机关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书记。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其中,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或辅导员兼任。机关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处级干部兼任。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勇于实践,努力为学校发展、改革和稳定尽职尽责。

2.在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或促进科学发展、校园和谐、服务师生、组织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起到表率作用。

3.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良好,道德品质高尚,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拥护。

5.中共正式党员,党龄3年以上。

第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理想信念坚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党性观念较强,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为大多数党员和师生信赖的正式党员。

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要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自身素质较好,群众基础牢固。部分学习成绩优秀,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大学生党员可以成为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担任基层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还应熟悉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带领一班人发展奋进。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要根据校党委的要求,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认真学习上级相关规定及学校关于换届工作的文件精神,研究本单位换届工作的有关事宜,认真总结本届委员会工作情况,起草《工作报告》。

2.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报送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

3.校党委研究下发同意召开党员大会的批复。

4.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报告换届工作筹备情况,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5.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基层党的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支部推荐情况、工作需要和班子结构要求,按委员名额的20%差额研究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在进一步征求党支部和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6.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校党委报送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和大会选举办法。工作报告要事先广泛征求广大党员的意见,并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7.校党委研究下发关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批复。

8.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报告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9.新一届基层党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确定相关委员的分工。

10.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校党委报送关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选举结果的报告和委员分工情况。

11.校党委根据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选举情况进行批复。

第五章  基层党支部换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支部换届要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安排,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各基层党支部应提前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提交关于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召开换届选举会议的时间和主要议程,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

  2.经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各基层党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规定程序,组织党支部全体党员,对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提名。由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差额20%)和书记候选人(等额),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

3.各基层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大会时间须提前报告基层党委(党总支),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派委员对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学习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和意见,使全体党员明确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对选举的各项要求。

(2)党支部书记对本届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党员大会作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主要工作情况(含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基本经验、主要问题以及今后支部工作建议等。

(3)党支部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支部书记在新当选的委员中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

  4.各基层党支部选举结果要及时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告内容为:选举工作概况;当选的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名单以及得票数;委员分工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复后要将党支部换届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5.选举大会的选票在选举结束后清点密封交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存档,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启封。

第六章  换届党员大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议开始唱或奏《国际歌》,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大会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基层党的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召开换届党员大会的基本要求:

召开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七条 换届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4.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监票人报告候选人得票情况(按得票高低排序);  

10.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八条 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基层党支部换届党员大会参照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应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纪律,严禁拉票、贿选等行为的发生。凡在选举中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督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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